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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没罪”到“我认罪”,“证据开示”让他认罪认罚

【字号:    】        时间:2021-03-12      

 “检察官,我没有犯罪······”

  3月9日,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开庭审理,并适用了速裁程序。整个庭审过程耗时仅8分钟,在控辩双方对证据、事实无异议的情况下,潜江市人民法院当庭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方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2000元。方某某对法院判决无异议,当庭表示不上诉。

  但本案在审查的过程中并没有那么顺利。

  检察官在审查该案时查明:

  2020年11月26日0时许,犯罪嫌疑人方某某将自认为系“K粉”的毒品疑似物卖给吸毒人员甲某某,甲某某支付现金400元人民币。被抓获后,经对扣押的“K粉”毒品疑似物进行鉴定,该“K粉”毒品疑似物未检测出常见毒品成分。所以在检察官提讯时,方某某提出了自己无罪的辩解。

  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检察官进行了证据开示:向方某某书面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出示了方某某违法劣迹的处罚记录,宣读了鉴定意见书中的内容,出示了毒品疑似物被依法扣押和送检的相关书证照片,解释了关于贩卖毒品罪(未遂)的法律规定。方某某当场认罪悔罪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展示证据可以一方面让犯罪嫌疑人明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及相关细节,切实体会检察机关实事求是的办案态度及客观公正的立场;另一方面让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能真诚悔罪,主动接受处罚。

  【何为证据开示】

  “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自读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对于证据开示制度的探索,其中第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针对案件具体情况,探索证据开示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和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及自愿性”。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让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实质参与案件的事实认定和量刑协商,确保事实认定及量刑建议信息公开,均需要构建完善的证据开示制度。

  【证据开示的优势】

  (一)提升认罪认罚适用。提升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适用率。

  (二)减少庭审质证时间。证据开示过程中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开示清单即可作为庭审举证清单,进一步节省法庭调查时间。

  (三)减少庭审辩论时间。对于控辩双方无异议点可以不在庭审中辩论,进一步节省法庭辩论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