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律师使用电脑查阅电子卷宗时,禁止在电脑上插入光盘、U盘等任何拷贝存储设备,禁止对电脑程序做任何修改或删除。
三、 律师使用电脑查阅电子卷宗完毕后,应当立即关闭电脑阅卷界面,退出律师阅卷客户端程序。
四、 案件管理部门告知的律师阅卷系统、案件信息查询系统的登陆账号和密码,律师应当保密,严禁泄露给他人。
五、 律师领取的电子卷宗光盘或者复印、打印的案卷材料,只能由律师本人保管和查看,禁止提供给他人保管、查看或者以任何形式外传,禁止在公共文印场所复印、打印。
六、 律师在阅卷中获知的案件信息以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禁止向他人转述或告知,禁止在公共场所谈论讲述。
七、 律师领取电子卷宗光盘或复印、打印案卷材料后,解除与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关系的,应当在解除委托关系后三日内,将电子卷宗光盘或复印、打印的案卷材料交还给案件管理部门。
八、 律师违反保密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九、 不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其他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经依法许可查阅案卷材料的,参照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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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承诺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如有违反,承担法律责任。
签名: 年 月 日
说明:此文书系向阅卷律师告知及承诺签字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给阅卷律师保管,一份经阅卷律师签字后由案管办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