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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工作报告

【字号:    】        时间:2021-03-18      

合法潜江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1118日在潜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上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潜江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宝贵意见。

2020年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应对风险挑战的任务空前繁重复杂,考验着检察机关的底气、担当和智慧。一年来,市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市政府、市政协、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秉承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体要求,锐意改革,扎实工作,为潜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在服务保障大局中展现检察担当

我们始终把讲政治放在首位,把党的绝对领导落实到工作中,紧扣“六稳”[1] “六保”[2]要求,科学谋划检察工作。

积极投身疫情防控阻击战。坚持依法战疫,建立涉疫案件专办机制,高效办理各类涉疫案件22件,着力维护防疫秩序。针对邹某利用“闲鱼”APP发布售卖防疫物资虚假信息的诈骗行为,依法快捕快诉,从严打击。对谢某等人非法狩猎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案被省检察院评为“打击涉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牢记社会责任,在坚决做好自身防控同时,全体党员干部开展路口执勤、数据核查、物资发放、病人转运等工作800余人次,5名干警获表扬表彰。维护监管安全,安排干警封闭值守看守所,督促协助监管场所做好人员隔离防护工作。对150余名出所人员进行“必审必谈” [3],协助监管部门根据服刑人员住址、健康状况进行分类安置。

坚决打好扫黑除恶收官战。我们充分认识扫黑除恶对“中国之治”的重大意义,务求打深打透、除恶务尽。做到“案件清结”,举全院之力,尽锐出战,牢守“时间表”,坚决不让黑恶案件在检察环节出现“肠梗阻”。今年起诉“李义兵、李义军等36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舒胜强等3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汪大海等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等黑恶犯罪案件5件76人,专项斗争期间共起诉黑恶案件8件114人。“打伞破网”有新突破,将摸排保护伞线索作为办案必经环节,挖出“案中案”,共移送“保护伞”线索19条、涉黑恶犯罪线索5条。注重“打财断血”,指派专人参加付琪等人涉黑案财产执行专班。引导侦查机关“按图索骥”,查封扣押李义兵、李义军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8000余万元涉案财物,积极提出财产处置意见。围绕“行业清源”目标,对办案中发现的资源利用、工程建设、社会治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发出检察建议15份。

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严厉打击金融犯罪,批准逮捕14件48人,提起公诉20件61人。依法对雷某等6人买卖信用卡的犯罪行为提起公诉,强化对信用卡的管理。贯彻落实最高检“三号检察建议” [4],梳理近年来我市金融犯罪特点,推动有关部门开展金融风险排查专项整顿。决胜脱贫攻坚,继续在政策衔接、资金支持、资源调配等方面加大力度。市检察院包保贫困户全部脱贫,无返贫现象发生。严厉打击扶贫领域犯罪,对万某骗取扶贫专项资金的犯罪行为,依法快捕快诉,着力维护扶贫专项资金安全。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办理损害生态环境类刑事犯罪案件8件9人,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8件。

着力推进社会治理。我们做足排忧纾困的绣花功,深入推进检调对接、刑事和解等机制运行,积极参与防范化解“疫后综合症”工作,引导群众解决诉求、化解矛盾纠纷170余件,为11个因案致贫、因案返贫困难家庭发放司法救助金20余万元。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5]在化解社会矛盾、提升司法质效方面的作用,建立集中移送、集中起诉、集中审理办理模式,着力精简诉讼过程,提高效率。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475件716人,认罪认罚适用率为90.6%,速裁程序适用率达到31.4%,不仅大大缩短庭审时间,也促进被告人认罪悔罪、被害人宽宥谅解,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

二、坚持助力新发展格局,在优化营商环境中发挥检察功效

我们牢记省委“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提高竞争力”的总体思路,精准把握司法力度和温度,以优化检察供给持续助推营商环境革命。

坚持理念引领,着力营造“稳商”环境。牢固树立支持改革者、保护创业者、宽容失误者的观念,对6名涉案企业负责人不捕不诉,对6名涉案企业负责人建议适用缓刑或从轻处理,对涉民营企业案件监督撤案2件, 努力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活下去、强起来对某企业骗取1000万元贷款案采取公开宣告形式,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助推企业全面复工复产,该案入选省检察院“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在办理一起涉及小微企业的公益诉讼案件时,尽管该企业土地使用手续尚不健全,但我们没有强求行政机关予以关停,而是积极推动企业在政策法律界限内补齐手续,合法生产。

严厉打击犯罪,着力营造“安商”环境。严厉打击敲诈勒索、强揽工程等侵犯市场主体人身和财产权利犯罪以及强迫交易、串通招投标等妨害市场公平竞争的犯罪,共提起公诉26人。为保障民营企业内部经营环境,办理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9件10人,帮助企业固本培基。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关于产权保护的相关意见,传递强烈保护创新的检察信号,重点打击侵犯企业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的违法犯罪11件46人。如针对汪某等人制造假冒茅台、五粮液等知名品牌白酒1300余件,制造假包材6万余件套的犯罪行为,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查扣制假设备26套,从快批准逮捕13人。

注重主动服务,着力营造“暖商”环境。“问需”作为服务企业的“前置程序”, 重点针对企业疫后重振中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采取走访调研、征求意见、普法宣讲等形式提供服务100余次。建立办理涉市场主体案件的“绿色通道”,对相关案件从受理环节进行标注,优先办理。就办案中发现的经营漏洞、法律政策风险等问题,向企业发送检察建议5份,为企业合法经营提供精准服务。

三、坚持客观公正理念,在维护公平正义中贡献检察智慧

认真履行新时代检察职能,全面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与各职能部门一道促公正、提公信、护公益。

发挥主导作用,努力做优刑事检察。我们一方面牢牢守住安全发展的底线,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批准逮捕394人,提起公诉750人,其中起诉故意伤害、强奸、抢劫、涉枪等暴力性犯罪63人,起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危害公共安全和涉毒、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515人。针对“疫后”侵财犯罪新特点,重点打击网络诈骗、盗窃等犯罪,共起诉83人。另一方面,坚定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依法不捕66人,不诉92人,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人数同比分别下降21.8%和6.4%,建议变更强制措施11人。加强刑事诉讼监督,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2件,监督撤案8件,纠正漏捕23人,对侦查活动中的不规范问题提出书面纠正意见18次,抗诉8件。加强刑事执行监督,办理各类刑罚执行监督案件55件。经上级检察机关指定,对1名涉嫌职务犯罪的司法人员立案侦查。始终保持严惩腐败力度,加强与市纪委监委衔接,提前介入调查案件8件。对市纪委监委移送的案件决定逮捕5人,起诉8人。根据指定管辖,高效办理涉案金额3000余万的湖北福汉木业公司原党委书记、总经理罗某贪污、职务侵占案。                                                                                                                                                                                                                                                                         

突出精准原则,努力做强民事检察。坚持依法监督与维护司法权威并重,加强对民事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件,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8件。深入推进虚假诉讼[6]专项监督,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3条,公安机关已立案1件。针对魏某等人担保责任追偿纠纷案,提请抗诉后该案得到重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抗诉意见。

聚焦化解争议,努力做实行政检察。围绕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执行效率,办理各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10件。扎实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化解行政争议案件10件,促进案结事了政和。针对某广告公司和市交通运输局行政争议案,积极走访调查,开展释法说理,促使广告公司主动接受处罚,有效化解这起历时两年的行政争议案件,维护行政权运行的权威和公定力,该案作为典型案例被检察日报刊载向全国推广。

更加积极稳妥,努力做好公益诉讼检察。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和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共同做好公益守护人。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72件,起诉行政公益诉讼案件2件。坚持把诉前作为实现维护公益目的最佳状态,97.2%的案件通过诉前程序解决。共督促违法行为人放养鱼苗5000余尾,退还被非法占用的耕地或林地15亩,清理固体废物100余立方米。督促20余家证照不齐的食品药品经营者进行整改,督促6家手续不齐全的小型砂石场进行整改或补办手续。针对2家再生物资回收公司多年来存在违规占地、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等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推动问题妥善解决。

四、坚持司法为民宗旨,在保障民生福祉中传递检察温度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民生稳,人心就稳,社会就稳”的重要指示,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

充分保障信访和诉讼权利。只要实实在在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再“小”的事也要重视办好。认真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共接待来访来信来电327件367人,全部做到“七日内程序性回复,三个月内办理进程及办理结果答复”。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办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网上预约阅卷144人次,制作电子卷宗1648件,电子卷宗制作率为100%

坚决维护特殊群体合法利益。积极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6件,为农民工追回工资90余万元,出庭支持农民工起诉2件。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等案件的追赃挽损力度,批准逮捕21人,提起公诉19人,引导公安机关追赃挽损4600余万元

做实做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认真做好这项关系千家万户、关系国家民族未来的重要工作。组织开展中小学食堂和校园周边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专项行动。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共批准逮捕6人,提起公诉8人。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宽容不纵容,一方面对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7]8人,不起诉5人,另一方面对盖某涉恶案等5件严重刑事案件依法起诉。联合相关部门建立包含办案、心理疏导、身体检查等一体的未成年人“一站式”取证[8]机制和办案中心,开展心理测评23人次,亲职教育[9]19人次,最大限度减少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二次”伤害。联合相关单位建立涉性侵害从业限制制度,并对新招考的260余名教职员工和300名取得教师资格证的人员开展相关记录查询,着力将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挡在“校门”外。全力推进“法治进校园”,选派43名检察人员担任法治副校长,实现辖区内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全覆盖,累计为近20万人次的学生和家长进行法治宣讲。

全力守护食品药品和公共安全。深入开展惩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专项工作,提起公诉18人,发出诉前检察建议4份,着力守护人民群众“菜篮子”“果盘子”。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检“四号检察建议” [10],建议相关单位加大对市政、电力、通信等窨井盖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共同守护群众脚下安全。针对近年来违规驾驶摩托车交通事故频发的现象,向监管单位有针对性发出检察建议,着力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五、坚持顺应时代要求,在夯实发展根基中激发检察活力

政治建检把牢方向。坚持以政治建设实效指导业务工作方向,以业务工作成效检验政治建设自觉,严格执行重要事项、重大案件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通过党组中心组学习、主题党日活动、干警读书会、领导干部上党课等形式,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

人才兴检强化素能。按照“干什么就练什么,缺什么就补什么”的原则,参加各类学习培训500余人次1篇调研文章被最高检评为三等奖,10篇论文被省级刊物采用,4件案件被省检察院评为典型案例。大力推进岗位练赛、业务实训等活动,14名干警得到上级表扬表彰,其中1人获得最高检表彰。

从严治检规范司法。坚守检察职业道德底线,持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汉江分院政治巡察,对发现的7个方面问题逐一整改。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健全完善执行“三个规定”[11]月督查、季通报制度。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实行“谁办案谁负责”,检察官独立作出决定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89%,入额院领导直接办理各类案件102件。将案件质量评查作为倒逼案件质量提升的“助推器”,200余件案件进行质量评查。

科技强检创新发展。积极推进智慧检务建设,完成“三远一网” [12]调度指挥中心建设,推进监所智能监管系统建设,共开展远程提讯200余次,探索利用指挥平台指导公益诉讼室外调查。实现与异地检察机关网络互联互通,与四川省射洪市检察院连线,对1名涉罪未成年人“云宣告”不起诉决定。

六、坚持主动接受监督,在深化检务公开中提升检察公信

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行使。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认真梳理省、市“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制定落实意见40余条,按期回复和满意率均为100%先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扫黑除恶、未成年人检察等工作情况,并认真落实评议意见。主动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办案质量检查,对照评查意见,逐项整改落实。积极接受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社会各界监督。采取列席检委会、公开听证、现场监督调查取证、组织“公众开放日”活动等多种形式,接受监督700余人次。深入推进检务公开。公开法律文书426份、程序性信息760条,利用各类媒体发布检察工作信息1200余篇次,被检察日报采用10篇

各位代表,2020年在战疫、战贫、战洪三场硬仗的考验下,市检察院凝心聚力、克难攻坚,先后获得全国检察宣传先进单位、全省检察机关信息工作先进集体、汉江检察机关先进基层院等荣誉称号,全国文明单位复查通过,一个内设机构被省检察院、省人社厅联合表彰。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坚强领导,离不开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离不开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在此,我代表市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回顾一年的工作,我们也清醒认识到新时代潜江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一是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措施还不够多,立足职能提供的助力还不够精准。二是保障民生的“检察产品”还不够丰富,与上级要求和人民群众期望还存在差距。三是司法办案理念还需进一步转变,司法办案效率效果有待进一步提升。四是队伍梯队建设问题未完全解决,队伍整体素能需进一步加强。对此,我们将认真研究,切实进行整改。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市检察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破解难题短板,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是稳中求进,深化认识再提站位。把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切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更加自觉在党的绝对领导下,履行法定职责,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永恒课题,坚持不懈锤炼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

二是融入大局,精准服务再创佳绩。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八届八次全体会议决议,自觉围绕推进全域振兴发展、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绿色生态潜江、提升市域治理效能等全市重点工作来谋划和推进检察工作。持续开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司法为民“八件实事”[13]等专项工作,在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中实现检察工作更好更快发展。  

三是深化落实,履职担当再加力度。严惩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重点打击教育、社会保障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犯罪,积极参与电信诈骗、毒品问题专项整治。以学习贯彻民法典为契机,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劳资纠纷等问题的法律监督力度。更新行政检察监督理念,深入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促进依法行政。重点围绕产业保护和乡村振兴等方面全面发力,以法治手段助力行政等方式推动解决公益难题。

四是持续提升,优化管理再下功夫。用好用活“案-件比” [14]管理指标,提升办案质效。加强队伍管理,强化思想淬炼、实践锻炼,进一步构建权责明晰、激励有效、约束有力的检察权运行机制,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各位代表,为者常成,行者常至。在新的一年里,市检察院将紧紧依靠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本次大会决议,从人民关心的事情做起,从人民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开拓创新、务实重行、接续奋斗努力潜江加快打造“一城两区三基地”、为创造新时代潜江高质量发展新成就贡献更为强劲的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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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有关用语说明

 

1〕“六稳”(见报告第83页倒数第1行)即: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

2〕“六保”(见报告第83页倒数第1行)即: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保粮食能源安全、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保基层运转。

3〕“必审必谈”(见报告第84页第10行)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机关对出监出所人员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释放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以及其它文书材料进行逐一审查;对出监出所人员进行逐一谈话,协助做好法治宣讲,分类安置。

4〕“三号检察建议”(见报告第85页第6)。2018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围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向有关部门发出第三号检察建议,督促加强金融市场监管。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见报告第85倒数6行)。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确立了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的处理原则。认罪认罚从宽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6〕虚假诉讼(见报告第88页第11行)。当事人出于非法动机和目的,利用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7〕附条件不起诉(见报告第90页第4行)对涉罪未成年人,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并具有帮教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其进行监督考察,根据表现,再决定是否起诉的制度。

8〕“一站式”取证(见报告第90页第7行)即公安机关接报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后,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技术鉴定部门、检察机关等部门同步到场,一次性开展询问调查、检验鉴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心理抚慰等工作,在询问调查的同时注重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关爱和隐私保护,避免“二次”伤害。

9〕亲职教育(见报告第90页第8行)指对涉罪未成年人或未成年被害人的父母进行专业的教育指导,其目的不仅仅是在于提升父母教养子女的技巧与能力,更在于督促父母切实履行其监督教育职责。

10〕“四号检察建议”(见报告第90倒数6行)2020年4月28日,最高检为推动有关部门重视窨井盖安全问题,消除公共安全隐患,向有关部门发出“四号检察建议”。

11〕“三个规定”(见报告第91页倒数第10行)。即《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12〕“三远一网”(见报告第91倒数4行)。即远程提讯系统、远程庭审系统、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和基础网络升级扩容。

13〕司法为民“八件实事”(见报告第93倒数5)。2020年5月,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省检察系统开展为期一年的专项工作,做好司法为民“八件实事”。“八件实事”指:深化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深化构建新型检律关系、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发挥检察职能助力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推动建立“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开展惩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专项法律监督工作,加大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等案件追赃挽损力度,加大涉民营企业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力度,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

14〕“案-件比”(见报告第94页第5行)。是最高检提出的检察业务质量评价体系中的新概念,以受理的审查起诉数为“案”,以不批捕复议、不批捕复核、退回补充侦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不起诉复议、不起诉复核、批捕/不批捕申诉、不服不起诉申诉、不服法院判决申诉等9种业务数加上受理审查起诉数作为“件”,用件数除以案数所得出的比例为“案-件比”。案-件比最理想的比例是1:1,比例越低,办案周期越短、办案效率越高。

附件3

2020年市检察院十大典型案例

 

一、助力疫情防控典型案例:谢某等人非法狩猎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犯罪嫌疑人谢某邀约付某、杜某两人在没有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汉江大堤王场镇民垸堤树林非法猎捕野生鸟19只。经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19只野生鸟分别为珠颈斑鸠、八哥、雉鸡,均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其中珠颈斑鸠、八哥为湖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在《检察日报》上发布公告后,仍无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谢某等3人亦未赔偿生态资源损失,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2020年2月14日,市检察院依法对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谢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0年8月28日,市法院判处谢某等三人犯非法狩猎罪,赔偿受损的生态环境损失,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该案被省检察院评为“打击涉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二、扫黑除恶典型案例:李义兵、李义军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以李义兵、李义军等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插手工程、强迫交易、开设赌场、敲诈勒索、骗取贷款等非法手段,大肆敛财;并且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60余起,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经济秩序。在本案中,市检察院积极履职,及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依法快捕快诉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同时注重打财断血和破网打伞,引导公安机关查封扣押涉案财物近8000万,向市纪委监委移送涉嫌违纪违法线索19条。2020年9月25日,市检察院以李义兵、李义军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向市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11月2日至11月6日,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市检察院组建公诉团队出庭支持公诉。2020年11月20日,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义兵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李义军有期徒刑二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34名被告中的14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处罚金;对剩余20人判处一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三、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典型案例:雷某等6人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2018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雷某等人通过低价收购信用卡后,再以高价转卖的形式,非法获取利益。经查,雷某等人共收购信用卡58套。在该案办理中,市检察院一方面严格审查证据,向公安机关列出补充侦查提纲。另一方面,积极向雷某等人宣讲相关法律政策,促使雷某等6人认罪认罚。2020年7月13日,市检察院以雷某等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向市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8月27日,市法院分别判处雷某等6人十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助力脱贫攻坚典型案例:万某诈骗

2012年,被告人万某成立潜江市某专业合作社。2017年12月,被告人万某向市农业局申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助推产业扶贫发展资金。在申报过程中,被告人万某通过伪造帮带协议、涂改申报表的方式虚增带动增收贫困户户数,虚报发展资金扶持,骗取扶贫专项资金3.1万元。2020年12月2日,市检察院以万某涉嫌诈骗罪向市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12月31日,市法院判处万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目前,万某已退还骗取的3.1万元扶贫专项资金。

五、化解矛盾纠纷典型案例:褚某司法救助案

2020年5月,刑事被害人褚某在制止盗窃惯犯覃某、梁某行窃过程中,被覃某持刀刺成重伤。同年7月,褚某被市见义勇为促进会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的荣誉称号。受伤后褚某先后花费医疗费35万余元,因其本人系贫困户无力支付医疗费,盗窃行为人覃某、梁某被抓获后亦无力赔付医疗费用,褚某的父亲遂多次到当地政府、派出所上访。市检察院通过之前与市民政局建立的联动协作机制了解到该线索后,积极与褚某沟通联系,宣讲相关法律政策。2020年7月,褚某的父亲提交了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并主动签署《息诉罢访承诺书》。2020年10月,市检察院向褚某发放3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本案中,市检察院积极开展释法说理,为见义勇为的申请人发放司法救助金,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案结事了。

六、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对某企业负责人郭某不起诉案

2018年10月,某民营企业负责人郭某因公司在承接某工程时资金周转困难,虚构两家工程公司为其担保的事实,伪造印章、指使员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对银行审核,骗取某银行贷款1000万元用于该工程项目建设。在该案办理中,市检察院严格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在前期对郭某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后,积极开展跟踪走访,了解到该企业全部还清银行1000万元贷款及利息,综合该案相关情节,于2020年6月1日采取公开宣告形式,依法对郭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该案办理中,市检察院注重依法办案与保护企业生存发展并重, 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七、严惩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张某放火案

2020年1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来到王某家,与王某发生口角并互殴。张某驾车到中石化潜江火车站加油站买回汽油,将汽油泼在王某的家门上、门口地上和王某停在家门口的丰田霸道越野车上,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致使王某丰田霸道越野车严重受损,且火势过大,蔓延至四周,严重危害到了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在该案办理中,市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从严从快办理。2020年6月10日,市检察院以张某涉嫌放火罪向市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7月28日,市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八、反腐败典型案例:罗某贪污、职务侵占案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罗某利用担任湖北福汉木业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成立第三方公司、虚增交易环节、抬高交易价格的方式,套取公款1545.2966万元,涉嫌贪污罪。另外,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罗某在担任武汉联投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与蔡某(另案处理)共谋,利用蔡某担任某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签订虚假合同,从该公司套取资金1362.48万元,罗某分得920万元,涉嫌职务侵占罪。2020年7月31日,市检察院以罗某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向市法院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该案是省检察院指定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

九、民事诉讼监督典型案例:魏某等人担保责任追偿纠纷案

2013年6月,我市某纺织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公司与某投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签订委托保证合同。2013年6月3日,担保公司与纺织公司董事长杨某、纺织公司原股东魏某、枣阳某纺织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证反担保合同。2016年4月,担保公司向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纺织公司偿还代偿款。2016年9月,市法院判决纺织公司偿还549万余元及利息,杨某、魏某、枣阳某纺织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魏某不服判决,向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市检察院迅速调查核实相关证据,发现上述反担保合同魏某的签字由纺织公司副总经理袁某依据魏某授权委托书进行代签。经司法鉴定,该授权委托书并非魏某本人签名,属于虚假授权。随后,市检察院就该案提请汉江分院抗诉,市法院重审该案,支持检察机关全部抗诉意见,判决魏某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0年4月17日,该案被检察日报刊载报道。

十、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某广告公司和市交通运输局行政争议案

2018年10月,某广告公司因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安装跨街广告牌(龙门架),被市交通运输局罚款四万元。后该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向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该广告公司一审、二审败诉后,市交通运输局向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广告公司仍不服,认为安装的广告牌设置在城市道路上,应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市交通运输局不具备执法资格,遂向市检察院申诉。在该案办理中,市检察院积极向该广告公司开展释法说理,讲解相关法律法规,使该广告公司负责人周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了影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2020年8月26日,市检察院组织召开行政争议化解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该广告公司负责人周某和市交通运输局代表参加,周某表示将按期缴纳4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