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0年1月6日在潜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 周 伟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潜江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宝贵意见。
2019年工作情况
2019年,市检察院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和市政府、市政协、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各项重大决策部署和市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决议,围绕发展大局,依法履职尽责,推进改革创新,各项工作取得了新成绩。
一、持续优化检察供给,全力服务发展大局
我们坚持把保障中心工作、服务发展大局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提升服务实效。
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掘进。我们始终清醒认识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事关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对黑恶势力犯罪出重拳、下重手,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全年共办理涉黑涉恶犯罪批捕案件9件,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5件,已起诉3件,其中包括汉江地区首例涉黑案件付琪等31人涉黑案[1]。举全院之力,实行专班办理、优先办理,确保案件不在检察环节发生梗阻。与公安机关同频共振,对所有涉黑涉恶案件依法提前介入,针对侦查方向、打财断血等提出补充侦查意见45条。注重深挖彻查,严格落实“签字背书”[2]“两个一律”[3]“一案三查”[4]制度,追捕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8人,移送涉黑涉恶犯罪线索2条,移送保护伞线索4条。
精准助力打好“三大攻坚战”。紧紧围绕“套路贷”[5]“集资诈骗”[6]等金融安全问题,加大对金融诈骗、组织领导传销等犯罪的惩治力度,批捕25人,起诉32人,涉案金额达2000余万元。将打击犯罪与源头治理相结合,邀请金融监管部门和10余家金融机构,召开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座谈会,联合市纪委监委、市金融办制定文件,加大对公职人员使用信用卡逾期未还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水乡园林生态环境保护,批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嫌疑人5人,起诉10人,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2件。体现精准脱贫路上“检察温度”,对口扶贫村整体脱贫,筹措各类帮扶资金15万元;针对因案致贫问题,为困难群众发放司法救助金26万元。
全力助推潜江高质量发展。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发展战略,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企业发展的各类刑事犯罪,批捕57人,起诉62人。注重加强对“潜江龙虾”等公共品牌保护,对丁某扰乱小龙虾交易市场的诈骗犯罪[7]依法快捕快诉,从严打击。深入贯彻落实“新鄂检十条”[8],精准对接民营企业司法需求,深入长飞光纤、永安药业等30余家企业,就检察机关提供法律服务、保障企业发展听取意见建议。严把政策法律界限,审慎对民企管理人员采用强制措施,不逮捕、不起诉10人。对8名被逮捕的民企管理人员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9],依法变更强制措施5人。办理的某公司负责人郭某羁押必要性审查一案[10],得到最高检、省检察院高度肯定,被《检察日报》作为保护民营企业的典型案例专门刊载向全国推广。在公益诉讼中,不是简单“一诉了之”,而是积极助力企业绿色发展,联合主管部门促使我市某纸业公司投资300万元,升级造纸工艺,实现节能减排、循环利用。
二、持续参与平安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平安幸福的需求,认真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能,依法打击各类犯罪,全力保安全、护稳定。
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加强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保护,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504人,起诉801人。起诉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制毒贩毒等严重暴力犯罪和多发易发犯罪131人,起诉涉枪涉爆、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286人,起诉盗窃、抢劫、诈骗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侵财性犯罪170人。对张某非法持有毒品、刘某非法持有枪支案[11]依法快捕快诉。强化追赃挽损,督促犯罪嫌疑人退赔360余万元。
积极投身反腐倡廉建设。加大与市纪委监委的协作力度,安排检察官提前介入,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8件8人,已起诉7件7人,其中包括李长红行贿、受贿、挪用资金案[12]和段炼单位行贿案[13]等重大案件,有力地震慑了贪腐犯罪。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机关监管漏洞,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5份。协助上级检察机关办理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侦查案件2件,初查1件,移送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线索4条。
主动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把维护稳定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全力做好新中国成立70周年、军运会等重大节点期间维稳工作。坚持“枫桥经验”引领,积极参与矛盾化解,依托12309检察服务中心,接待群众来信来访189件230人,将最高检要求的“七日内程序性回复,三个月内完成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落到实处。对上级交办的重大信访案件,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接访10余次。在信访案件中引入律师评查机制,公开答复,做到矛盾化解,案结事了。
三、持续服务民生改善,切实保障人民权益
我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人民满意为根本标尺,顺民意、解民忧,让人民群众有更多更实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积极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犯罪的打击力度。深入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围绕群众高度关注的校园周边食品、网络餐饮等突出问题,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共督促清理“五毛食品”[14]300余公斤,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细心呵护未成年人成长。做未成年人的守护者,贯彻落实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 [15],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批捕5人,起诉6人。做未成年人的教育者,坚持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针,对犯罪情节轻微或社会危险性较小的未成年人依法不捕3人,不诉4人。开展跟踪帮教,落实法律援助11人,投资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办案工作区和法治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开展心理疏导12人次。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12份,帮助学生走出阴影、健康成长。做未成年人的普法者,深入推进“法治进校园”活动,8名员额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深入全市中小学开展法治宣讲20余次,覆盖数万名师生,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份,提升了学生依法维权、杜绝犯罪的能力和认知。
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把保障律师权益作为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抓手,配备律师阅卷室和专门会见场所,充分保障律师知情权。为律师办案提供便利,全年共为律师查询案件办理情况300余件次,办理预约阅卷162次,刻录电子卷宗50000余页。
全力守护特殊群体利益。坚决维护农民工权益,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8件,帮助农民工追回劳动报酬18万余元。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社会危险性不大、初犯偶犯的老年人和妇女犯罪不捕16人,不诉7人。
四、持续强化诉讼监督,始终严守公平正义
全面加强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严守公正底线,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加强刑事诉讼监督。注重打击犯罪同保障人权相统一。对涉嫌犯罪但社会危险性不大的不捕52人,对犯罪情节轻微的不诉16人。紧盯有案不立、有罪未究等问题,监督侦查机关立案8件,追捕10人,追诉11人。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取证、适用强制措施不当等问题提出书面纠正意见12件次。办理各类刑罚执行监督案件54件,监督200余万元财产刑执行到位。依法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开展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72人次,依法对35名无继续羁押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对郭某某故意伤害案等3件案件提起抗诉,得到市法院改判。
加强民事诉讼监督。对当事人不服生效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3件民事案件,逐一认真审查,对不予支持的案件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办理民事审判程序和执行活动监督案件11 件。办理的张某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程序监督案[16],经向市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后,法院启动再审并改判。
加强行政诉讼监督。对申请监督的行政裁判结果监督案件依法审查后,做出不予支持决定,维护行政执法公定力。办理行政审判程序监督案件2件。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8件,既督促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又监督法院依法受理并执行。
五、持续推进公益诉讼,坚决捍卫公共利益
我们始终坚持保护公共利益、促进依法行政、促进企业发展相统一,共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70件,起诉行政公益诉讼1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件。
有效保护公共利益。严惩破坏公益的违法行为,对龙某非法狩猎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龙某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致歉并赔付修复生态所需费用。通过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保护被占用土地50余亩,督促行政机关清除各类生活垃圾及生产类固体废物300余吨,督促关停或整治环保不达标企业18家,督促追回国有财产400余万元。
强力助推依法行政。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把诉前检察建议作为保护公共利益的最佳路径,98.6%的检察建议得到行政机关采纳。注重与行政机关形成依法行政合力,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力推进我市小作坊行业整治,共改造升级小作坊200余家。助推行政主管部门解决社会治理难题,如在办理一起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件时,某公司主动将占用多年的教育用地归还学校,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
着力拓宽办案领域。深入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积极在安全生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全新领域开展探索,发出检察建议3份。针对我市某小学游泳池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依法向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立区域协作机制,联合荆州、沙洋等地检察机关共同制定文件,建立健全长湖生态保护长效机制。
六、持续深化改革创新,着力规范权力运行
坚持深化改革,夯实规范司法办案的制度基础和硬件基础,提升办案质效。
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精装修”。大力推进检察专业化建设,按照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重新整合设置9个内设机构[17]。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检察长、副检察长带头办理涉黑涉恶等疑难复杂案件。按照“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检察官独立作出决定的案件占全部案件90%。构建监督考评机制,选取73件案件开展评查,将评查结果作为检察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18]落实落地。发挥检察机关诉前引导作用,在检察环节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360件,占我院同期办结刑事案件总数的62.6%。与市公安局、市法院和市司法局会签值班律师、集中移送案件等相关文件,创造良好制度环境。大力推进“简案快办”,适用速裁程序办理案件51件,案件最快3天办完,庭审程序最快只需10分钟,实现了打击犯罪、提高诉讼效率、修复社会关系的有机统一。
大力推进智慧检务建设。推进信息技术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建成远程提讯、远程庭审、远程视频接访系统等智能办案系统,逐步推进足不出户办案,工作效率稳步提升。加快智慧公诉、公益诉讼实验室、派驻看守所检察室智能识别违法系统的推进,提升检务智能化水平。
七、持续全面从严治检,奋力打造过硬队伍
紧紧围绕“五个过硬”要求,坚持抓党建带队建,推动检察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坚持政治建检。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按照市委部署,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解决一批事关多发性犯罪打击、困难群体帮扶救助、食品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司法为民宗旨意识进一步增强。
强化素质兴检。紧密结合扫黑除恶、捕诉一体[19]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公益诉讼等重点业务工作组织岗位练赛。组织检察人员400余人次参加各级各类培训,8名检察人员得到上级表彰,队伍能力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
推进从严治检。认真落实“两个责任”,深入开展执行力建设年和第二十个党风廉政宣教月活动,按照上级检察机关巡视巡察工作“回头看”要求,认真自查整改。进一步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全年开展检务督察96次,谈话提醒18人次,廉洁从检意识和制度约束水平进一步提升。
八、持续自觉接受监督,提升检察公信形象
牢固树立自觉接受监督意识,不断提升检察工作透明度。坚持定期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先后就扫黑除恶、公益诉讼等工作专题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对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办案质量检查中指出的问题,认真研究,全面整改。主动接受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和社会各界监督,认真梳理意见建议并及时回复。开展上门走访、庭审观摩、案件质量评查、情况通报等各类活动600余人次,200余人次参加检察机关公众开放日,坚持定期向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寄送检察工作情况材料。主动接受群众和媒体监督,通过检察门户网站、12309中国检察网、“两微一端”等平台,发布检察信息886条,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1176件,法律文书536份,重大案件信息165条。
各位代表,2019年是潜江检察事业发展不平凡的一年,在面临机构调整、人员变动等重重挑战下,我院先后获得全国检察宣传先进单位、全省检察机关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全省基层检察院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秀单位、全市党建工作优秀单位等荣誉称号。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坚强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市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站在新起点上,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市检察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在服务大局质效上,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能力和水平需进一步加强,检察供给需更加精细。二是在检察职能发挥上,司法办案的质量和效率需进一步提升,法治宣传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三是在改革创新奋进发展上,工作特色需进一步挖掘和培育。四是在过硬检察队伍建设上,队伍能力素质需进一步提高,人才队伍结构仍需优化。对此,我们将认真研究,努力改进。
2020年工作思路
2020年,我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真抓实干补短板,攻坚克难敢担当,努力为潜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多更优的检察产品。
一是提高站位,强化政治担当。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各项决策部署,严格执行此次人大会议决议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重大事项、重大案件请示报告制度,确保检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二是牢记使命,全力服务大局。积极响应潜江高质量发展需求,紧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和环境保护等问题,围绕扫黑除恶、三大攻坚战、民营经济发展等重点,充分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加大对各类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和对人民权利的保障,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三是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监督。拓宽接受监督渠道,更加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对群众的意见建议,认真分析研究,积极整改落实。持续深化检务公开,不断创新宣传载体和宣传方式,打造阳光检务。
四是深化改革,增强工作动力。持续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严格执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深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组建更加优质高效的办案团队,优化办案服务保障模式,进一步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案-件比” [20]考核,倒逼案件质效提升,促进检察权高效规范运行。
五是强基固本,狠抓自身建设。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和担当,坚持全面从严治检,持之以恒正风肃纪。狠抓班子和队伍建设,着力打造过硬队伍。大力推进科技强检,加快推进智慧公诉、智慧案管等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建设,以科学技术促进工作效率提升。
各位代表,百舸争流千帆竞,借海扬帆奋者先。在新的一年里,我院将紧紧依靠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本次大会决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以更加开阔的视野、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务实的作风,认真履职,锐意进取,全面建设一流检察机关,努力为潜江打造江汉平原振兴发展高质量示范区作出新的更大的检察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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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检察工作有关数据图表
图表1 2018年-2019年批捕、起诉刑事犯罪案件情况
图表2 起诉刑事犯罪分类情况
图表3 不批准逮捕案件情形分布情况
图表4 不起诉案件情形分布情况
图表5 刑事立案、侦查活动监督情况
图表6 刑事执行监督情况
图表7 民事、行政检察情况
图表8 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情况
附件2
有关用语及案例说明
〔1〕付琪等31人涉黑案(见报告第2页第1行)。2015年下半年至2018年5月,以付琪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赌场放码获利(向庄家及赌客提供资金并抽息),并以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暴力伤害手段护赌,多年来共致3人重伤,7人次轻伤、1人轻微伤,非法获利数百万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我院及时介入、引导侦查,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等对付琪等31人批准和决定逮捕并提起公诉。2019年12月10日,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我院组建公诉团队出庭支持公诉。经市法院判决,付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30人分别被判处十九年至一年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该案系汉江辖区首例涉黑案件。
〔2〕“签字背书”(见报告第2页第5行)。为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加大“破网打伞”的工作力度,根据省检察院通知要求,把分析查找“保护伞”线索作为审查案件的必经程序,在案件审查报告中予以明确。
〔3〕“两个一律”(见报告第2页第5行)。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4〕“一案三查”(见报告第2页第5行)。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中,既要查办黑恶势力,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5〕“套路贷”(见报告第2页第8行)。犯罪嫌疑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方式,采用欺骗、胁迫、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6〕“集资诈骗”(见报告第2页第9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达到骗取集资款的目的。其“诈骗方法”是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7〕丁某扰乱小龙虾交易市场的诈骗犯罪(见报告第2页倒数第2行)。2019年3月至4月,丁某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以低于市场价方式诱骗被害人向其购买小龙虾。在收到货款后,用死虾和小规格虾以次充好发货给被害人,共骗取46名被害人货款12万余元。在该案的办理中,我院积极开展释法说理,丁某退赔46名被害人10万余元,维护了“潜江龙虾”交易市场秩序和良好的品牌形象。
〔8〕“新鄂检十条”(见报告第2页倒数第1行)。2018年底,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省检察院对2016年制定的“鄂检十条”进行了修改,印发了《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简称 “新鄂检十条”)。
〔9〕羁押必要性审查(见报告第3页第4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至判决生效前,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羁押是否适当进行审查,认为无羁押必要性的,作出释放、变更强制措施决定,或者书面建议有关机关予以释放、变更强制措施的活动。
〔10〕某公司负责人郭某羁押必要性审查一案(见报告第3页第6行)。2018年10月,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为筹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私刻三枚假章,骗取银行1000万元的贷款。2019年8月5日,湖北省江汉油田公安局将郭某以涉嫌骗取贷款罪移送我院审查逮捕。8月12日,我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8月22日,我院对郭某开展羁押必要性公开审查,根据审查意见,依法向江汉油田公安局发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郭某取保候审后,我院持续跟踪回访,鼓励其带领企业走出困境。目前,该企业已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已经偿还银行贷款本息400余万元,且与银行重新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11〕张某非法持有毒品、刘某非法持有枪支案(见报告第3页倒数第6行)。2019年1月7日,被告人张某、刘某在我市某小区楼下被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刘某身上查获仿64式手枪一支,并在被告人张某租住卧室中搜出毒品150余克,片剂100余颗。对于张某、刘某的犯罪行为,我院依法从严打击,快捕快诉。经市法院判决,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处罚金三万元;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12〕李长红行贿、受贿、挪用资金案(见报告第3页倒数第1行)。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李长红利用担任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宜化集团”)南方采购部部长、董事长特别助理、总经理助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李某某等人巨额贿赂,并向蒋某某行贿共计人民币630万元。2004年5月,李长红伙同宜化集团蒋某某(另案处理),挪用宜化集团下属子公司枣阳某公司资金人民币500万元从事营利活动。我院在受理该案后,迅速组建专班负责办理,积极与宜昌市五峰县监委沟通衔接,加快办理。2019年2月2日,我院以李长红涉嫌受贿罪、挪用资金罪、单位行贿罪向市法院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该案是省检察院指定我院办理的宜化集团职务犯罪系列案件之一。
〔13〕段炼单位行贿案(见报告第3页倒数第1行)。检察机关指控,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段炼作为被告单位三盟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为帮助三盟公司从湖北宜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承接业务,在设备供应、资金结算、公司收购、人事安排等方面获得特殊照顾,多次向宜化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蒋某某(另案处理)、宜化集团公司原党委副书记、常务副总经理王某某(另案处理)行贿,行贿款共计人民币715万元。我院在受理该案后,迅速组建专班负责办理,积极与宜昌市五峰县监委沟通衔接,加快办理。2019年1月31日,我院以段炼涉嫌单位行贿罪向市法院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该案是省检察院指定我院办理的宜化集团职务犯罪系列案件之一。
〔14〕“五毛食品”(见报告第4页倒数第5行)。是指校园及周边、城乡结合部、农村食品市场的食品小超市、食杂店、食品流动摊贩销售五毛钱左右的油炸面制品、膨化食品、豆制品、糖果、果味饮料等小零食。
〔15〕“一号检察建议”(见报告第4页倒数第3行)。2018年10月,最高检向教育部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简称“一号检察建议”),建议积极推动幼儿园、中小学校园安全建设,有效预防和减少教职员工性侵害幼儿园儿童、中小学学生违法犯罪发生。
〔16〕张某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程序监督案(见报告第6页第10行)。2019年1月,张某(系张某甲与赵某之女,潜江市甲幼儿园、乙幼儿园系张某甲、赵某共同经营)到我院申请监督。经我院调查,被告之一的张某并没有委托秦某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调解,授权委托书上的“张某”签名系秦某代签。我院依法向市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后,得到市法院采纳。市法院裁定另组合议庭重新再审此案,改判由张某甲、赵某、潜江市乙幼儿园返还江某借款46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17〕9个内设机构(见报告第7页倒数第5行)。2019年6月,我院根据上级检察机关部署,将内设机构整合调整为:第一至第六检察部、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局、政治部和司法警察大队等9个内设机构。其中第一检察部负责办理普通刑事案件;第二检察部负责办理重大刑事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未检案件;第三检察部负责办理刑事执行监督案件;第四检察部负责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第五检察部负责办理控告申诉案件;第六检察部负责案件管理、法律政策研究、检务督察、人民监督员等工作;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局负责机关行政事务;政治部负责思想政治和组织人事工作;司法警察大队负责我院办理案件的警务保障事项。
〔18〕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见报告第8页第1行)。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确立了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的处理原则。认罪认罚从宽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19〕捕诉一体(见报告第8页倒数第4行)。根据最高检部署,检察机关改变以往刑事案件批捕和起诉由不同部门或者不同检察官分开办理、“流水作业”的模式,实行一类案件由一个部门或一个办案组负责,一件案件由一个办案组或一个检察官一办到底,统一履行提前介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诉讼监督等职责。这个变化是刑事检察工作的重大调整,主要目的是加强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升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20〕“案-件比”(见报告第11页第9行)。是最高检提出的检察业务质量评价体系中的新概念,以受理的审查起诉数为“案”,以不批捕复议、不批捕复核、退回补充侦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不起诉复议、不起诉复核、批捕/不批捕申诉、不服不起诉申诉、不服法院判决申诉等9种业务数加上受理审查起诉数作为“件”,用件数除以案数所得出的比例为“案-件比”。案-件比最理想的比例是1:1,比例越低,办案周期越短、办案效率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