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能
二、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五、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六、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七、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八、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九、预算绩效情况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省直部门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鄂财函[2022]148号)要求,经潜江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同意,现将本部门2021年度部门决算信息进行公开如下:
第一部分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基本情况
一、单位主要职责与内设机构
(一)主要职责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其主要职责是:对各类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依法提起抗诉。
(二)内设机构
潜江市检察院有9个内设机构,具体为: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第六检察部、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局、司法警察大队。
第二部分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第三部分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 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1年收支总决算2117.27万元,比2020年减少332.44万元,降低13.5%。其中:
(一)收入情况
1.财政拨款收入2115.01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减少301.83万元,降低12.4%。其他收入2.25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减少30.61万元,降低93.1%,主要原因:一方面我院根据省委、省政府及省财政厅要求压减一般性支出39.44万元;另一方面受工资改革的影响本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比上年度决算数减少262.39万元;最后一方面受疫情影响争取地方财政资金减少,使得其他收入下降。
2.年初结转和结余0万元。
(二)支出情况
1.本年支出合计2117.27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减少332.44万元,降低13.5%。其中财政拨款支出较上年减少301.83万元,降低12.4%,其他支出较上年减少30.61万元,降低93.1%。主要原因:一方面我院根据省委、省政府及省财政厅要求压减一般性支出39.44万元;另一方面受工资改革的影响本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比上年度决算数减少;最后一方面受疫情影响争取地方财政资金减少,使得其他收入下降。
2.年末结转和结余0万元。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1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决算数2115.0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115.01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0万元。
(一)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决算数2115.01万元,比年初预算数2584.87万元减少469.86万元,降低18.17%。主要原因:一方面我院根据省委、省政府及省财政厅要求压减一般性支出39.44万元;另一方面受工资改革的影响本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决算数比年初预算数减少。
(二)2021年本年财政拨款总支出2115.01万元,比年初预算数2584.87万元减少469.86万元,降低18.1%。主要原因:一方面我院根据省委、省政府及省财政厅要求压减一般性支出39.44万元;另一方面受工资改革的影响本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年初预算支出数减少。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财政拨款支出2115.01万元,比年初预算数2584.87万元减少469.86万元,降低18.1%。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共安全(类)
检察(款)财政拨款支出1965.61万元,主要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检察业务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财政拨款支出149.4万元,主要用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职业年金缴费。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521.46万元,比年初预算减少443.42万元,降低22.5%。其中:
人员经费1288.46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325.69万元、津贴补贴534.94万元、社会保障缴费149.4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98万元、住房公积金132万元、退休费42.93万元、生活补助5.51万元。
公用经费233万元,即商品和服务支出233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与年初预算数对比
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数为62.5万元,比年初预算数68.5万元减少6万元,降低8.7%。
(1)因公出国费0万元。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4.5万元,较年初预算数14.5万元无变化。
公务用车购置费47万元,较年初预算数47万元无变化。
(3)公务接待费1万元,较年初预算数7万元减少6万元,降低85.7%,主要原因:一是因为2021年根据省委、省政府及省财政厅要求压减一般性支出10%,我院在确保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极力压减开支;二是因为厉行节约,严格控制公务招待费的支出标准与接待次数,减少接待任务,压缩支出。
2.公务用车购置及保有量
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公务用车购置数量10辆,公务用车保有量10辆,车均运行维护费1.45万元。
3.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
本年度本单位无因公出国(境)。
4.公务接待批次及人数
2021年国内公务接待批次10批,接待112人次,人均接待费89元,无外事接待。
六、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33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减少13万元,降低5.2%。主要原因是:2021年根据省委、省政府及省财政厅要求压减一般性支出10%,我院在确保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极力压减开支。
七、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1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 292.6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41.47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26.38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24.77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292.62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八、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共有车辆10辆,其中,机要通信用车1辆,执法执勤用车9辆,无单位价值50万元(含)以上的通用设备,其中单价100万(含)以上的专用设备1套。
九、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单位组织对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共涉及项目4个,资金344.55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100%。从评价情况来看,院党组对绩效自评工作越来越重视,我院绩效评价工作水平逐年在进步提高,基本掌握了绩效评价工作开展的要求、过程及方法,我院已经将上年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编制的参考依据。同时,我院也在自评过程中发现绩效指标设置不科学不合理的问题,提出了要在下年度编制预算时面向全院业务部门征集意见,切实做好指标设定工作,为进一步提高绩效评价工作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二)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本单位今年在省直部门决算中反映所有项目绩效自评结果(涉密项目除外)。
综合运转保障专项经费项目绩效自评综述:项目全年预算数为150.99万元,执行数为150.99万元,完成预算100%。主要产出和效益:一是保洁面积达到6033平方米;二是不超预算150.99万元;三是全年无消防事故发生发现的;四是办公设施完好率达到97%。问题及原因:本单位的检务保障工作有不足之处,仍需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为检察干警提供更好的检务保障,促进检察业务的顺利开展。下一步整改措施:一是以2021年度综合运转保障专项经费项目的自评结果作为以后编报年度预算的依据,纳入对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畴;对无效或低效的项目责任人,进行追责。二是不断提高工作人员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增强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检察业务专项经费项目绩效自评综述:项目全年预算数为114.56万元,执行数为114.56万元,完成预算100%。主要产出和效益:一是不超预算数;二是无罪判决数量;三是立案侦查监督数量;四是民事审判程序数量;五是行政审判程序监督数量;六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数量;七是撤回起诉案件数量。发现的问题及原因:本单位无罪判决数量、民事审判程序数量和行政审判程序监督数量未达到年初目标值,由于年初设置的目标值偏高,导致未能完成。下一步整改措施:一是以2021年度检察业务专项经费项目的自评结果作为以后编报年度预算的依据,纳入对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畴;对无效或低效的项目责任人,进行追责。二是不断提高工作人员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增强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信息化设备维修维护费项目绩效自评综述:项目全年预算数为14万元,执行数为14万元,完成预算100%。主要产出和效益:一是不超预算;二是硬件和软件维护数量;三是设备购置数量;四是检察业务系统正常运行率;五是检察业务系统安全等级;六是预计两微一端点击数量。发现的问题及原因:本单位在办公设备的维修维护工作中,存在不及时维修维护的情况,造成检察干警满意度未达到年初目标值。下一步整改措施:一是以2021年度信息化设备维修维护费项目的自评结果作为以后编报年度预算的依据,纳入对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畴;对无效或低效的项目责任人,进行追责。二是不断提高工作人员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增强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改扩建项目绩效自评综述:项目全年预算数为65万元,执行数为65万元,完成预算100%。主要产出和效益:一是修缮面积;二是不超预算;三是质量验收合格率;四是维修工作完成及时率。发现的问题及原因:由于受疫情影响和设计公司图纸变化影响,导致案件管理中心改扩建项目未竣工验收,造成质量验收合格率和维修工作完成及时率未达到年初目标值。下一步整改措施:一是以2021年度潜江市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改扩建项目的自评结果作为以后编报年度预算的依据,纳入对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畴;对无效或低效的项目责任人,进行追责。二是不断提高工作人员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增强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情况
1.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情况
一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在综合考虑历年预算收支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单位实际科学、合理编报当年度预算,编制范围尽可能全面,不遗漏,从而避免预算支出与实际支出发生较大偏差,避免年中进行大额调整。对基建支出应综合考虑审批流程及相关准备工作造成的滞后影响,避免因前期工作不到位而造成有预算,但无法执行的情况。
二是及时合理调整预算,提高预算编制的执行率。项目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检察院申请调整,避免出现信息不对称致使预算分配不合理,项目无法执行的情况。进行预算调整要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预算调整后的支出,避免预算调整后预算执行率低下的情况出现。
三是收支全面纳入预算,完整规范编制年度预算。将所有收支都纳入预算管理,保证预算编制的完整和规范。
2.部门绩效评价结果拟应用情况。
一是加强绩效评价管理。我院绩效评价情况较上年度有明显的提高和改善,但是仍然存在对绩效评价工作认识不够的情况,以后年度还需加大预算绩效评价的宣传力度,强化绩效管理意识,强化支出责任意识,树立“用钱要问效,无效要问责”的绩效管理理念。
二是完善绩效评价体系。建立更加完善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结合我院情况,选择与实际业务关联性强,能有效考评执行效果的绩效指标,综合考虑历年执行情况,进行更加科学化、合理化的指标值设定,指标内容与执行效果息息相关,做到“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对难以考评的指标值进行剔除,保证指标值容易获得,有充分的材料进行支撑。对于整体支出的指标设置要考虑我院的主要工作和相关的职能,指标设置体现出整体性,能对我院整体工作进行考核评价。通过科学合理的指标设置,增强绩效评价可信度,并使绩效评价具有可比性,提高绩效评价质量。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省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地方政府拨款收入、高检院办案补助收入等。
三、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四、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五、公共安全(类)检察(款):指全省检察机关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检察业务工作的支出。
六、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指全省检察机关用于离退休人员的经费以及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服务工作的支出。
七、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八、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九、“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指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往返机票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购置公务用车支出及公务用车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等等。
附件:潜江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绩效评价相关资料
2021年度潜江市人民检察院部门整体绩效自评表
单位名称: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填报日期:2022年3月21日
单位名称 |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
|||||||||
基本支出总额 |
1521.46万元 |
项目支出总额 |
593.55万元 |
|||||||
年度目标:(100分) |
强化检察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刑事审判监督、民事检察、行政检察职能、提高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预算资金有效保障机关正常运转。 |
|||||||||
年度绩效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 分级 |
指标 权重 |
年初目标值(A) |
实际完成值(B) |
得分 |
||
运行成本 |
基本经费成 本控制指标 |
基本支出变动率 |
维持性指标 |
0.1 |
≤0 |
-13.62% |
10 |
|||
管理效率 |
战略规划管理指标 |
绩效目标科学性 |
提升型指标 |
0.1 |
与检察业务相符合,科学合理 |
与检察业务基本符合 |
7 |
|||
业务管理 指标 |
内控制度有效型 |
维持性指标 |
0.1 |
制度科学合理,流程高效 |
流程效率有待提高 |
7 |
||||
履职效能 |
刑事检察 |
全省认罪认罚适用率 |
创新型指标 |
0.1 |
85% |
87.57% |
10 |
|||
控告申诉 |
群众来信7日内程序回复率 |
维持性指标 |
0.1 |
100% |
100% |
10 |
||||
民事检察 |
全年各类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办理数 |
维持型指标 |
0.1 |
30 |
41 |
10 |
||||
社会效应 |
社会效益 |
“法治副校长”覆盖率 |
维持型指标 |
0.1 |
100% |
100% |
10 |
|||
生态效益 |
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数 |
提升型指标 |
0.1 |
40 |
50 |
10 |
||||
可持续发展能力 |
人才支撑 |
招录、遴选、选拔检察人员合格率 |
维持型指标 |
0.1 |
100% |
100% |
10 |
|||
服务对象满意度 |
联系部门满意度 |
人大工作报告赞成票占比 |
维持型指标 |
0.1 |
100% |
100% |
10 |
|||
总分 |
94 |
|||||||||
偏差大或 目标未完成 原因分析 |
由于我院工作人员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不足,造成部分绩效目标的设置不能完全与检察业务相符;我院内部控制制度在实施的前期缺乏对检察干警的宣传和学习,使得内控制度施流程效率不高。 |
|||||||||
改进措施及 结果应用方案 |
我院将以2021年度整体绩效自评结果作为以后编报年度预算的依据,纳入对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畴;对无效或低效的项目责任人,进行追责。不断提高工作人员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加强对检察干警财经纪律和绩效考评知识的宣讲力度。增强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
备注:
1. 定量指标完成数汇总原则:绝对值直接累加计算,相对值按照资金额度加权平均计算。定量指标计分原则:正向指标(即目标值为≥X,得分=权重*B/A),反向指标(即目标值为≤X,得分=权重*A/B), 得分不得突破权重总额。定量指标先汇总完成数,再计算得分。
2. 定性指标计分原则:达成预期指标、部分达成预期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预期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 100-80%(含 80%)、80-50%(含 50%)、50-0%合理确定分值。汇总时,以资金额度为权重,对分值进行加权平均计算。
2021年度综合运转保障专项经费项目自评表
单位名称: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填报日期:2021年3月21日
项目名称 |
综合运转保障专项经费 |
||||||||
主管部门 |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
项目实施单位 |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
||||||
项目类别 |
1、部门预算项目 √ 2、省直专项 □ 3、省对下转移支付项目 □ |
||||||||
项目属性 |
1、持续性项目 √ 2、新增性项目 □ |
||||||||
项目类型 |
1、常年性项目 √ 2、延续性项目 □ 3、一次性项目 □ |
||||||||
预算执行情况(万元) (20分) |
|
预算数(A) |
执行数(B) |
执行率(B/A) |
得分 (20分*执行率) |
||||
年度财政资金总额 |
150.99 |
150.99 |
100% |
20 |
|||||
年度绩效目标 (80分)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年初目标值(A) |
实际完成值(B) |
得分 |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保洁面积 |
6033平方米 |
6033平方米 |
10 |
||||
成本指标 |
不超预算 |
150.99万元 |
150.99万元 |
10 |
|||||
质量指标 |
消防安全事故发生数 |
0 |
0 |
10 |
|||||
办公设施完好率 |
97% |
97% |
10 |
||||||
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 |
全年干警满意程度 |
85% |
80% |
30 |
||||
总分 |
90 |
||||||||
偏差大或 目标未完成 原因分析 |
我院的检务保障工作有不足之处,仍需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为检察干警提供更好的检务保障,促进检察业务的顺利开展。 |
||||||||
改进措施及 结果应用方案 |
我院将以2021年度综合运转保障专项经费项目的自评结果作为以后编报年度预算的依据,纳入对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畴;对无效或低效的项目责任人,进行追责。不断提高工作人员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增强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
备注:
1.预算执行情况口径:预算数为调整后财政资金总额(包括上年结余结转),执行数为资金使用单位财政资金实际支出数。
2.定量指标完成数汇总原则:绝对值直接累加计算,相对值按照资金额度加权平均计算。定量指标计分原则:正向指标(即目标值为≥X,得分=权重*B/A),反向指标(即目标值为≤X,得分=权重*A/B),得分不得突破权重总额。定量指标先汇总完成数,再计算得分。
3.定性指标计分原则:达成预期指标、部分达成预期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预期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80%)、80-50%(含50%)、50-0%合理确定分值。汇总时,以资金额度为权重,对分值进行加权平均计算。
4.基于经济性和必要性等因素考虑,满意度指标暂可不作为必评指标。
2021年度检察业务专项经费项目自评表
单位名称: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填报日期:2021年3月21日
项目名称 |
检察业务专项经费 |
||||||||
主管部门 |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
项目实施单位 |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
||||||
项目类别 |
1、部门预算项目 √ 2、省直专项 □ 3、省对下转移支付项目 □ |
||||||||
项目属性 |
1、持续性项目 √ 2、新增性项目 □ |
||||||||
项目类型 |
1、常年性项目 √ 2、延续性项目 □ 3、一次性项目 □ |
||||||||
预算执行情况(万元) (20分) |
|
预算数(A) |
执行数(B) |
执行率(B/A) |
得分 (20分*执行率) |
||||
年度财政资金总额 |
114.56 |
114.56 |
100% |
20 |
|||||
年度绩效目标 (80分)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年初目标值(A) |
实际完成值(B) |
得分 |
|||
产出指标 |
成本指标 |
不超预算 |
114.56 |
114.56 |
10 |
||||
数量指标 |
无罪判决数量 |
0 |
1 |
0 |
|||||
立案侦查监督数量 |
20 |
20 |
5 |
||||||
民事审判程序数量 |
10 |
7 |
3 |
||||||
行政审判程序监督数量 |
10 |
5 |
2 |
||||||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数量 |
3 |
3 |
5 |
||||||
撤回起诉案件数量 |
0 |
0 |
5 |
||||||
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 |
调查满意度 |
75% |
100% |
40 |
||||
总分 |
90 |
||||||||
偏差大或 目标未完成 原因分析 |
我院无罪判决数量、民事审判程序数量和行政审判程序监督数量未达到年初目标值,由于年初设置的目标值偏高,导致未能完成。 |
||||||||
改进措施及 结果应用方案 |
我院将以2021年度检察业务专项经费项目的自评结果作为以后编报年度预算的依据,纳入对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畴;对无效或低效的项目责任人,进行追责。不断提高工作人员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增强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
备注:
1.预算执行情况口径:预算数为调整后财政资金总额(包括上年结余结转),执行数为资金使用单位财政资金实际支出数。
2.定量指标完成数汇总原则:绝对值直接累加计算,相对值按照资金额度加权平均计算。定量指标计分原则:正向指标(即目标值为≥X,得分=权重*B/A),反向指标(即目标值为≤X,得分=权重*A/B),得分不得突破权重总额。定量指标先汇总完成数,再计算得分。
3.定性指标计分原则:达成预期指标、部分达成预期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预期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80%)、80-50%(含50%)、50-0%合理确定分值。汇总时,以资金额度为权重,对分值进行加权平均计算。
4.基于经济性和必要性等因素考虑,满意度指标暂可不作为必评指标。
2021年度信息化设备维修维护费项目自评表
单位名称: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填报日期:2021年3月21日
项目名称 |
信息化设备维修维护费 |
||||||||
主管部门 |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
项目实施单位 |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
||||||
项目类别 |
1、部门预算项目 √ 2、省直专项 □ 3、省对下转移支付项目 □ |
||||||||
项目属性 |
1、持续性项目 √ 2、新增性项目 □ |
||||||||
项目类型 |
1、常年性项目 √ 2、延续性项目 □ 3、一次性项目 □ |
||||||||
预算执行情况(万元) (20分) |
|
预算数(A) |
执行数(B) |
执行率(B/A) |
得分 (20分*执行率) |
||||
年度财政资金总额 |
14 |
14 |
100% |
20 |
|||||
年度绩效目标 (80分)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年初目标值(A) |
实际完成值(B)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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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出指标 |
成本指标 |
不超预算 |
14 |
14 |
8 |
||||
数量指标 |
硬件和软件维护数量 |
50次 |
50次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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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购置数量 |
50件 |
139件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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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指标 |
检察业务系统正常运行率 |
100% |
100% |
8 |
|||||
检察业务系统安全等级 |
一级 |
一级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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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指标 |
社会效益指标 |
预计两微一端点击数量 |
20000次 |
20000次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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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
干警使用人员满意度 |
75% |
70% |
10 |
||||
总分 |
90 |
||||||||
偏差大或 目标未完成 原因分析 |
在办公设备的维修维护工作中,存在不及时维修维护的情况,造成检察干警满意度未达到年初目标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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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措施及 结果应用方案 |
我院将以2021年度信息化设备维修维护费项目的自评结果作为以后编报年度预算的依据,纳入对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畴;对无效或低效的项目责任人,进行追责。不断提高工作人员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增强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
备注:
1.预算执行情况口径:预算数为调整后财政资金总额(包括上年结余结转),执行数为资金使用单位财政资金实际支出数。
2.定量指标完成数汇总原则:绝对值直接累加计算,相对值按照资金额度加权平均计算。定量指标计分原则:正向指标(即目标值为≥X,得分=权重*B/A),反向指标(即目标值为≤X,得分=权重*A/B),得分不得突破权重总额。定量指标先汇总完成数,再计算得分。
3.定性指标计分原则:达成预期指标、部分达成预期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预期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80%)、80-50%(含50%)、50-0%合理确定分值。汇总时,以资金额度为权重,对分值进行加权平均计算。
4.基于经济性和必要性等因素考虑,满意度指标暂可不作为必评指标。
2021年度潜江市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改扩建项目项目自评表
单位名称: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填报日期:2021年3月21日
项目名称 |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改扩建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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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
项目实施单位 |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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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1、部门预算项目 □ 2、省直专项 √ 3、省对下转移支付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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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属性 |
1、持续性项目 □ 2、新增性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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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1、常年性项目 □ 2、延续性项目 □ 3、一次性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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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执行情况(万元)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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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数(A) |
执行数(B) |
执行率(B/A) |
得分 (20分*执行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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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财政资金总额 |
65 |
65 |
10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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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绩效目标 (80分)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年初目标值(A) |
实际完成值(B)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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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修缮面积 |
260平方米 |
260平方米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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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指标 |
不超预算 |
65万元 |
65万元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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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指标 |
质量验收合格率 |
10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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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指标 |
维修工作完成及时率 |
6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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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
干警满意度 |
70% |
70%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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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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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差大或 目标未完成 原因分析 |
由于受疫情影响和设计公司图纸变化影响,造成案件管理中心改扩建项目未竣工验收,造成质量验收合格率和维修工作完成及时率未达到年初目标值。 |
||||||||
改进措施及 结果应用方案 |
我院将以2021年度潜江市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改扩建项目的自评结果作为以后编报年度预算的依据,纳入对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畴;对无效或低效的项目责任人,进行追责。不断提高工作人员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增强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
备注:
1.预算执行情况口径:预算数为调整后财政资金总额(包括上年结余结转),执行数为资金使用单位财政资金实际支出数。
2.定量指标完成数汇总原则:绝对值直接累加计算,相对值按照资金额度加权平均计算。定量指标计分原则:正向指标(即目标值为≥X,得分=权重*B/A),反向指标(即目标值为≤X,得分=权重*A/B),得分不得突破权重总额。定量指标先汇总完成数,再计算得分。
3.定性指标计分原则:达成预期指标、部分达成预期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预期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80%)、80-50%(含50%)、50-0%合理确定分值。汇总时,以资金额度为权重,对分值进行加权平均计算。
4.基于经济性和必要性等因素考虑,满意度指标暂可不作为必评指标。
附件:潜江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pdf |